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 年 6 月 14 日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12 月 26 日《关于准予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01 号)注册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
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
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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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
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
金存续期内,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
以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14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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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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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添利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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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要求个人投资者不得投资本基金
的从其规定;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
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式基金: 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
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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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指本基金以 6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
期的最后一日,如 6 个月后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
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 6 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
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
括该日)起至 6 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
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
出等交易申请;
开放期: 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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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月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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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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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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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
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
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
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
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
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
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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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
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
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起
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 年 7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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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 年 7 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
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经
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
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
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招
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
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
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
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 年 7 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
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系主任,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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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卓信智恒数据科技股份公
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
商证券资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及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2023
年 4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3 年 8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会秘
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 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
圳宝安支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
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
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助理、总行
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副总经理。2022 年 2 月至今在总行资产负债管理
部工作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
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通前海金
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
究员、基金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总监。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核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监
事。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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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
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 年 5 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管
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 年 8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 年 6 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万锋先生,经济学硕士。2005 年 7 月加入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任财务岗,从事财
务管理工作,2009 年 7 月加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局,任交易员,从事资金管
理、流动性组合管理工作,2014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助理基金经理,
现任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6 月 9 日至
今)、招商招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3 月 9 日至
今)、招商招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2 月 27 日至今)、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6 月 27
日至今)、招商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10 月 26 日至
今)、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2 月 18 日至今)、招商享诚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今)、招商添兴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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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7 月 13 日至今)、招商添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3 月 27 日至今)。
康晶先生,理学硕士。2009 年加入魏斯曼资本公司交易部,任交易员;2011 年加入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资本市场部,任研究员;2012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部,曾任研究员,现任招商添荣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11 月 22 日至今)、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8 月 17 日至今)、招商招和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招商添泽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6 月 24 日至今)。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勇、
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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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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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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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
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
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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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
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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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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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利润 771.16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
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
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8 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4269.91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3391.76 亿份。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
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
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
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
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
控制。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5 相关服务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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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7】2401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8 年 6 月 19 日起到 2018 年 6 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
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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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 6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如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 6 个月
后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 6 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
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6 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
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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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代销机构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直销网点名单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办
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
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
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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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
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原则上,开放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
购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
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开放期内,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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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内,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
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开放期内,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开放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留存
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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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
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需缴
纳申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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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
持有期限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 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 1.50%
于 7 天的份额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 0.25%
于等于 7 天的份额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 0.00%
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
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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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
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账户)投资 100,8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
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8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800/(1+0.8%)=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800-100,000.00=8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8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333.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
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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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账户)101,2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1,200/1.2000=84,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1,2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4,333.33 份 C 类基金份额。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 7
天,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1.50%=160.2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160.20=10,519.80 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 7 天,
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19.80 元。
例 2: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
于 7 天,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25%=26.7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 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7
天,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53.30 元
例 3:某投资人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 元
赎回金额=10,680-0=10,680 元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即:投资人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某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680 元。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净值信息。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公开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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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
相应延长。
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
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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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总份额的 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当日
确认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
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
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对此单个持有人在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内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仍按
照前述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条款办理。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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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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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的投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
放期的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
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
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
视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大类资产的市场环境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管理策略,确定部分
债券采取持有到期策略,部分债券将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
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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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根据市场利率的水平和本基金封闭期剩余期限,确定采取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债券配置
比例。
(2)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
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
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在考虑封闭期剩余
期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
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期限结构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
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
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
策略及梯式策略。
(4)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
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
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
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
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
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
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
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6)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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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类资产。
(8)行业配置策略
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度的发生,本基金分别
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
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段在各行
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9)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
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
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审慎原则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以持有到期中小企业私募债为主,
以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投资目的,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
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
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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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十个工
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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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需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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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
组成。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来获取的收
益,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绝对回报,追求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
利益;
不当利益。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章节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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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9,240,081,253.47 99.6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合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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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41,031,781.42 3.00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
MTN006
二级 03
MTN001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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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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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20 建设银行二级(证券代码 2028033)、20 浦发银
行二级 03(证券代码 2028034)、22 浦发银行 03(证券代码 2228015)外其他证券的发行
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善、违反反
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反
洗钱法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反
洗钱法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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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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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开债发起式 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 ①-③ ②-④
① 长率标 基准收益 较基准
准差② 率③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 24.28% 0.05% 33.24% 0.07% -8.96% -0.02%
注:本基金 C 类份额从成立至报告期末未有资金进入,仅披露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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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值的公平性。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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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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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误处理;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章节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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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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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
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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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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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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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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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的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
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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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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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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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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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
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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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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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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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侧袋机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资产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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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
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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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风险揭示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利率波动可能导
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
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利
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合风
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
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
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
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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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其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申请的措施。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部分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
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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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
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
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可能会导致现有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
的,基金存续期内,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的确认以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
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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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
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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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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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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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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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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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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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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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除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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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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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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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 2)项、第
(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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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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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
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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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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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
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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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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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
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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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金净资产的 140%;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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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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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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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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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告之日止。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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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
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十个工
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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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需提前公告。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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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
效。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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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
由其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
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
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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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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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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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
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
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
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
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
变更工作,本基金资金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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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
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
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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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A、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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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B、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C、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值的公平性。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A、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B、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D、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B、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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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A、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6)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7)特殊情况的处理
错误处理。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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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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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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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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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
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
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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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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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
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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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报告
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分红公告
报告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分红公告
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报告
分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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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净值精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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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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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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